北京抖店兼职美工网站 最高法案例:对不服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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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08 09:11    点击次数: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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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北京抖店兼职美工网站

(一)关于涉案《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对654号《补偿决定》的作出有无影响的问题。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实,目前无证据证明涉案《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故江汉区政府作出654号《补偿决定》于法有据。

(二)关于654号《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是否违法的问题。因没有证据显示近三年来涉案房屋征收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江汉区政府以涉案《征收决定》公告日即2019年8月23日为评估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未对袁某某的实体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

(三)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袁某某如对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房屋价值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评估或者申请鉴定,但本案无证据显示其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了上述权利。江汉区政府根据评估价格,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计算项目和标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符合相关规定。袁某某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3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番北京抖店兼职美工网站,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间东,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静,区长。

再审申请人袁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汉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行终3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项目的江汉房征决字〔2019〕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未经过复议或者诉讼,本案诉讼应当一并对涉案《征收决定》及其附带《汉正天街和平里片71号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且被申请人时隔3年才作出涉案江政征补字〔2022〕65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654号《补偿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违反就近安置原则,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程序亦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江汉区政府作出的654号《补偿决定》是否合法。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涉案《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对654号《补偿决定》的作出有无影响;二是654号《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是否违法;三是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程序是否违法。

(一)关于涉案《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对654号《补偿决定》的作出有无影响的问题。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实,全职美工目前无证据证明涉案《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故江汉区政府作出654号《补偿决定》于法有据。对于再审申请人袁某某提出江汉区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偏远即违反就近安置原则的问题,其实质是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但《补偿方案》作为涉案《征收决定》的附件,系与涉案《征收决定》一并接受审查。鉴于上述《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并未被认定存在违法情形,故江汉区政府按照《补偿方案》提供相关产权调换房源供袁某某选择,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654号《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是否违法的问题。因没有证据显示近三年来涉案房屋征收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江汉区政府以涉案《征收决定》公告日即2019年8月23日为评估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未对袁某某的实体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

(三)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经公证机构公证,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投票确定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佳评估公司)为涉案项目的评估机构。国佳评估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发布涉案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涉案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作出后,征收工作人员以留置、邮寄及公告方式向袁某某进行了送达。袁某某如对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房屋价值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评估或者申请鉴定,但本案无证据显示其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了上述权利。江汉区政府根据评估价格,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计算项目和标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符合相关规定。袁某某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袁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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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袁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王晓滨

审 判 员  阎 巍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小玉

书 记 员  余艺苑北京抖店兼职美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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