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美工 重磅!职业举报15大类64条答复模板!5年来复议,诉讼“零败诉”

你的位置:北京抖店兼职美工网站 > 新闻资讯 > 兼职美工 重磅!职业举报15大类64条答复模板!5年来复议,诉讼“零败诉”
兼职美工 重磅!职业举报15大类64条答复模板!5年来复议,诉讼“零败诉”
发布日期:2024-07-08 10:01    点击次数:50

兼职美工 重磅!职业举报15大类64条答复模板!5年来复议,诉讼“零败诉”

提醒兼职美工

二、举报处置回复类

(八)非本机关管辖举报类

25、经查,你举报的企业非本机关管辖,请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26、经查,你举报的公司已迁移至**地,鉴于上述情况,被举报方已非本局管辖,故,对被举报方存在的问题,请依法向**地市场监管局举报。

27、经查,发现被举报方在其注册地无任何经营行为,且被举报方出具书面说明表示其网店实际经营地在**省**市**地,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请依法向**市监管部门举报。(未立案的)

28、对你反映的问题,经查,发现被举报方实际经营地在**省**市,且在其注册地无任何经营行为,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已依法将你反映的问题移送至其实际经营地**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已立案的)

29、对你反映的产品宣传驱蚊的问题,被举报方提供了产品驱蚊的相关依据,认定其涉嫌违法的证据不足,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对你反映的农药管理方面的问题,鉴于我局非农药管理机关,请依法向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举报未立案的情况)

30、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关于消毒产品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管职责分工,你反映被投诉人销售的消毒产品宣传治疗功效涉嫌违法的问题非本机关管辖,请向有管辖权的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你反映的被举报方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问题非本机关管辖,请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32、关于你举报**公司涉嫌违法一事,我局已收悉,经立案调查,发现我局不是**事项的监管部门,无法对该问题作出确认。根据《**》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已将你举报**公司涉嫌违法的问题移交**局处理,并由该局回复处理结果。相关情况你也可以联系**局了解。(举报已立案的情况)

(九)查无下落类

33、对你反映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问题,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对你反映的情况予以核实,我局依法决定中止调查。

34、在收到你的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方注册登记的地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该公司在此经营,通过拨打其注册登记的电话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已将对该公司依程序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同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法中止调查。(另,我局已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建议对被举报人网店予以关停。)

35、在收到你的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方注册登记的地址进行检查,但未发现任何经营行为,通过拨打被举报方注册登记的电话取得联系后,其拒绝配合我局调查。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无法对你反映的问题是否涉嫌违法予以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法中止调查。同时,我局已依法将被举报方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发函建议对被举报方开设的网店予以关停。

(十)违法证据不足类

36、对你反映的问题,经查,违法证据不足,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予以销案或不予处罚)

若你有相关合法有效证据,请向我局提供,届时我局将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情况,再予以依法处理。

37、对你反映的质量问题,经查,违法证据不足,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予以销案或不予处罚)

若你有能证明被举报产品存在相关问题及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法有效证据,请向我局提供,届时我局将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情况,再予以依法处理。

38、对你举报**公司生产销售产品涉嫌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经现场检查,在被举报人处未发现相关产品/未发现相关产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证据,且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产品检测合格的报告,我局认为认定被举报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我局决定依法不予立案/已立案的不予处罚。(举报人提供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的,这种情况也可对产品进行抽检后回复。)

(十一)无具体线索举报类

39、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经查看你的举报内容,未见有你所反映问题的具体线索(亦未见相关线索的附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请补充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或简单描述下你是在什么地方发现被举报人存在涉嫌违法问题等情况后,届时我局将根据你提供的具体线索依法予以处理。

40、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经查看你的举报内容,未见有你所反映问题的具体线索(亦未见相关线索的附件),通过你提供的信息亦未查找到相关产品及链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请补充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比如相关产品的链接或是产品图片等信息)后,届时我局将根据你提供的具体线索依法予以处理。

4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经查看你的举报内容,未见有你所反映问题的具体线索(亦未见相关线索的附件),且根据你提供的产品链接进行查看,亦未见明显违法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请补充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后,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42、根据你提供的举报内容,发现你提供的商品订单网址未显示任何与你举报相关的内容,且你提供的附件也未显示任何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的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请核对相关举报内容或补充相关举报证据后再进行举报,届时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十二)情节轻微或首违不罚类

43、经查,发现被举报人已下架相关产品/已删除/已改正被举报内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局对被举报方进行了教育和相关法律宣讲。(已立案的)

44、经查兼职美工,发现被举报人已下架相关产品/已删除/已改正被举报内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和《某某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方不再予以立案。(未立案的)

45、对你反映的问题,鉴于我局检查时,发现被举报方已改正相关问题,且之前未发现其有过相同或类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方不再予以立案。(已立案的不予处罚)

(十三)3C认证问题举报类

46、经核实,根据现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未发现你反映的产品在该《目录》中,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涉嫌违法依据不足,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不予处罚。(能确定不需要3C的)

47、经核实,根据现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未发现你反映的产品在该《目录》中,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产品需要3C的依据不足,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认定当事人违法证据不足,依法决定予中止调查。后续如确认该产品需要3C,我局将会依法重新予以调查。(暂不确定是否需要3C的)

48、对你投诉中反映的问题,经查,被诉方销售的产品包含了依法需3C认证和无需3C认证两款,经核对你的订单,发现你所购买的是无需3C认证款,同时,被诉方向我局提供了需3C认证款的3C证书,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认定被投诉人涉嫌违法的证据不足,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49、对你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产品3C证书已撤销的问题,我局联系了相应证书对应的认证机构核实证书撤销原因,同时,查看了当事人采购相应产品记录,产品上标注的生厂日期等情况,综合调查掌握的证据,我局认为认定当事人违法的证据不足,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不予处罚。)

50、对你反映当事人公示的产品3C证书已撤销的问题,经查,发现当事人已取得与相关产品对应的新的3C证书,鉴于上述情况,且当事人当场对公示的已撤销证书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综上,我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相关法律宣讲。

(十四)老问题被新举报类

51、经查,你举报的被举报方存在的问题,我局发现在你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的这一问题(或已有人就同一问题举报过被举报方),且我局已做出过处理,针对你的举报,我局再次核查后,未发现被举报方有新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和《某某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方不予以立案。同时,我局再次对被举报方进行了教育和相关法律宣讲。(针对相同问题)

(已立案的)经查,你举报的被举报方存在的问题,我局发现在你之前已就被举报人存在的这一问题投诉过被举报方,且我局已做出过处理,针对你的举报,我局再次核查后,未发现被举报方有新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情况,我局依法决定销案。

52、经查,你举报的被举报方存在的问题,我局发现在你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的这一问题(或已有人就同一问题举报过被举报方),根据我局调查掌握的情况看,认定其违法证据不足,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方不予以立案。若你有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请向我局提供,届时我局将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情况,再予以依法处理。

53、经查,你举报的被举报方存在的这一问题,我局发现(你之前已针对这一类问题举报过被举报方(或在你之前已有人就这一类问题举报过被举报方),在(上次/之前的)举报中,我局鉴于被举报方主动改正相关问题等因素,依法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故,针对你此次的举报,我局核查后发现,被举报方已在前期自行整改时一并整改到位,且未发现被举报方有新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方不予以立案。同时,我局再次对被举报方进行了相关法律宣讲和教育。(针对类似问题,如之前责令自查自纠、自行改正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问题的)

(十五)知识产权侵权举报类

54、对你举报该产品涉嫌侵权问题,请你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或版权或商标所有人主体资格证明、产品实物照片、交易记录、产品所有人的品牌或版权或商标证书、品牌或版权或商标所有人出具的授权书、对涉嫌侵权产品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等资材,我局收到补充证据材料后将依法予以调查处理。(补充提交内容根据举报人提供材料来确定,原则是缺啥被啥)

55、对于版权问题,鉴于我局非管辖机关,请向版权监管部门反映。对你反映被举报人涉嫌盗用你版权所有图片进行宣传而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请你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图片版权证书或其它能证明相关图片所有权归属证明,如你非版权所有人,请同时提供所有人授权书、双方身份证明、侵权图片鉴定结论等,我局收到补充证据后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十六)产品质量举报类

56、经核实,该公司提供了相关产品的测试报告,认定其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不足,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予以销案或不予行政处罚)

57、经核实,该公司提供了使用你反映的相关内容的依据及测试报告,我局认为认定被举报方违法的证据不足,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予以销案或不予行政处罚)

58、经查,对你反映的产品感官上存在问题一事,经我局现场抽查相关产品,未见相关问题,且当事人提供了能证明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相关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认定其违法证据不足,我局决定予以销案。若你有相关合法有效证据,请向我局提供,届时我局将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情况,再予以依法处理。

59、经查,被举报方销售产品系**公司生产,鉴于检查时被举报方处已无相关产品,无法对相关产品是否存在你反映的问题进行确认,且被举报方提供了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因此,我局依法不予立案/已立案的销案或不予行政处罚,如你有涉事产品存在问题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请向我局提供,我局将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对产品涉嫌存在的问题,建议也可向产品生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反映。(对检查时无产品可用来确定相关情况的)

60、对你反映的问题,兼职美工经查,被举报方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并提供了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同时,我局现场抽查了你投诉举报的产品进行测试,也没有发现相关产品存在你反映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认定被举报方违法的证据不足,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如你有被举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合法有效证据,请向我局提供,我局将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另,你对产品质量有疑议的问题,建议你也可直接向产品生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反映。(对检查时有产品可用来确定相关情况的)

61、对你反映的问题,经查,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了产品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并提供了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且已下架(或在我局检查前已停止销售)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适用产品标识标注类问题)

(十七)举报事项与被举报方无关类

62、经查,当事人表示其从未与该平台进行合作发布广告,且并无证据表明该广告是由当事人发布,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不足,决定中止调查,如有新的证据,请另行提供,届时我局将继续调查。(针对乱七八糟网站上的内容)

63、经查,当事人表示其从未开设过你所反映的店铺,也未在你反映的店铺上销售过相关产品,并出具了书面说明,且无证据证明你反映的店铺为当事人开设,也无证据证明相关产品为当事人销售,鉴于上述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请核实并补充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后,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同时,你也可以直接向相关店铺所在平台方监管部门反映。

(十八)重复举报类

64、经初查,发现你在**时间内就以同一订单同一问题对同一被举报人进行了**次举报,鉴于上述情况,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的该次重复举报不予受理。

65、经核实,你已于*年*月*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鉴于我局已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因此我局决定对你这次举报反映的同一问题予以并案处理,故对你的本次举报不再立案,结果将通过你上次来件的处理回复一并告知。(未办结的情况)

66、我局已就你提出的同一举报内容做出过处理且告知结果,因你未向我局提供新的相关证据,且未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新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该举报不再重复处理。(已办结并告知结果的情况)

67、经查,发现你已就同一问题进行过反映,我局之前已根据核查情况依法做出处置,且告知你结果,以及明确告知你如有新的合法有效证据可及时向我局提供,我局将根据你新提供的证据情况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但鉴于你本次的举报依旧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因此,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的本次举报不再重复立案调查。

(十九)标识标注举报类

68、有关你反映产品“三无”的问题,经查,情况属实,我局已依法责令被举报方限期改正。

69、有关你反映产品“**”等标识标注的问题,经查,被举报人确实存在“**”等标识标注问题,但在我局检查时,发现其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改正,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其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

70、对你反映的“三无”问题,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处有标注相关内容的标贴,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看,对你反映收到的产品无相关标注信息的问题是否为被投诉人未将相关标贴贴上而造成还不能完全确定,鉴于上述情况,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加强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发生,综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和《某某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方不再予以立案。

71、对该产品的电源适配器为“三无”产品一事,鉴于被举报方并非单独销售电源适配器,而是作为产品的一部分,且被举报方已经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厂名厂址等信息,未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立案的不予处罚。

72、经查,当事人提供了相关专利证书,且及时对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各类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行为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我局对被举报方进行了相关法律宣讲和教育。

73、对你反映的问题,鉴于被举报方销售的是散装食品,且提供了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我局依法不予立案,对其存在标识标注不规范的问题,依法责令改正。

74、有关你反映被举报人的产品执行标准存在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能证明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相关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被举报人的产品在执行标准的标注上确实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75、对你反映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化妆品的问题,经查,发现被举报人已对被举报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同时,通过被举报人处提取的涉事产品的采购单据、物流单据等材料判定,被举报人所销售的涉事产品是从**处采购并用于销售的,检查时,被举报人提供了涉事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检测报告,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被举报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局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

(二十)针对举报问题予以行政处罚类

76、针对你举报反映的问题,我局已依法对被举报人存在的问题当场予以行政处罚。

77、你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将在结案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详情届时请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不再另行告知。(未结案的)

78、你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详情请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已结案的)

(二十一)实体店购买过期食品举报类

装修

79、(针对确认有过销售过期食品情况的)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局检查时,商家承认其存在你反映的问题,同时表示其已自行销毁了相关产品,为此,我局随机抽查了多样商家正在销售的其他产品,均未发现有过期情况,且抽查产品均有履行进货查验的相关依据,鉴于上述情况,且无证据表明你反映的问题造成了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未立案的可直接加上如下内容“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和《某某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方不再予以立案。”)

80、(针对不确定是否有过销售过期食品且没有明确证据情况的)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局检查时,未在其店内发现有你反映的产品存在过期情况,且商家对你反映的过期产品是否为其店所售不予认可,为此,我局随机抽查了多样商家正在销售的其他产品,均未发现有过期情况,且抽查产品均有履行进货查验的相关依据,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认定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证据不足,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未立案的可直接加上如下内容“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和《某某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方不再予以立案。”)

(二十二)其它情况的举报类

81、(针对法定期限内未能办结的情况)对你举报反映的问题,我局还有调查中,结果另行告知。(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但系统已到回复时间的)

82、(针对被举报方非相关问题直接责任方的情况)经查,被举报人是按照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的,且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被举报人违法的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已立案的不予处罚。同时,你若如对相关内容有疑异,建议向产品生产方所在地监管部门反映。

83、(针对已改正内容因平台活动设定等原因自动恢复的情况)经查,被举报方存在的问题系因平台系统设置引起,且在我局检查时,被举报方对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我局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教育,要求其加强日常管理与检查,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鉴于被举报方的行为符合《某某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可以不予立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方的行为不再予以立案。

84、(针对主图显示价格只是其中一种商品价格的情况)关于你的举报,经调查,你订单所针对的商品和你反映的商品均系其中一种款式选项,款式与配置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价格,而被举报方已明示价格,不会对购买产生误导,故此,我局认为认定被举报方违法的证据不足,决定对被举报方不予立案/已立案的不予行政处罚。

85、(针对单人投诉举报量比较大的情况)我局陆续收到你以购买到相同或类似产品存在相同或类似问题似的举报数十起,同时,发现周边县市也收到大量你的与上述情形相同或类的举报,针对上述情况,我局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了研判,认定上述情形明显不符合正常状态,目前,我市公安已对一名存在与你有类似情形的名为***的人员予以立案侦察;故,我局温馨提醒:若相关举报是你本人发起,根据《某某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希望你能以一颗敬畏法律之心来行使公民权益,切勿因小失大而触犯刑法,若是身份为他人盗用,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6、(针对仅仅举报好评返现行为,而无其它能证明存在诱导虚假评论的情况)对你反映的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其违法的证据不足,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不予处罚)。

另,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是否予以评价是每个消费者的权利,如果选择了评价,那么,每个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是否满意,或是好,或是坏的反映都应是真实的表达,这是相应权利所对应的相应责任。

对你反映好评后觉得言过其实的问题,建议以追加评论方式及时予以纠正,或及时与平台或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反映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及时纠正。

87、(针对商品发错货的情况)对你反映所收到的商品与商家网店宣传不一致的问题,经查,商家处确有与宣传一致的商品,经确认,应为仓库发错货导致,对此,企业负责人表示愿意予以退货退款或换货,并承担相关运费,同时当场对其售后客服人员未经核实相关情况便做出不准确答复的问题进行了批评教育,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我局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宣讲和教育,要求其加强日常管理与检查,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88、(针对回复内容有误情况)你好兼职美工,对你反映**公司存在的问题,因来件众多,导致回复时内容有误,敬请谅解,现纠正如下(**),请以上述回复内容为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网站立场。本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我们联系的,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联系方式:451255985@qq.com,进行删除。